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要旨
二9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君等人所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准由稅捐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依照法院判決分割圖示(編者註:本案為先辦理土地標示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追溯改算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財政部86/10/14台財稅第8606170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