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2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及審核標準
要旨
四12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及審核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案件,其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現值核定基準疑義乙案。說明:三、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代為標售案件,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代為讓售案件,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限期繳納價款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100/11/24台財稅字第100003919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4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