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公有土地出售依法院判決移轉其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要旨
5公有土地出售依法院判決移轉其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函釋全文
依法院判決移轉之公有土地,按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既應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適用同法第30條之1第1款規定,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財政部93/05/13台財稅字第09304519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