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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出售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6出售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出售時,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乙案。說明:二、旨揭抵費地出售案件,有關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部分,參據內政部97年10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1913號函略以:「『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編者註: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為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1項所明定……故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2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尚無審核之必要。三、至有關申報移轉現值部分,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及價款係由重劃會(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理事會訂定,其售價係重劃會與承受人合議決定;另按內政部96年3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878號函意旨,抵費地之性質與公有財產有別,其移轉現值自不應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而應依出售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財政部97/11/20台財稅字第09700435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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