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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遺產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死亡時公告現值為準

會議日期 8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一10遺產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死亡時公告現值為準

函釋全文

○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雖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由共有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其分割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原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並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8/04/14台財稅第880217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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