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債權人可否依民法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釋疑
要旨
二22債權人可否依民法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君被拍賣土地,經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自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土地重劃費用,應否檢具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一案。說明:二、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疑義,經內政部92年9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551號函復略以:「本案主管機關既已依上開規定,將重劃區各宗土地之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予土地所有權人並列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作為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自無從再責由債權人申請補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有案,本案請依上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3/11/04台財稅字第09304552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