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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先購後售自住用地應有本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三1先購後售自住用地應有本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一、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所稱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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