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購買自住用地後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住用地應有本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要旨
三2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購買自住用地後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住用地應有本條第5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本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考量該條款立法意旨,係適用該條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本案○君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君於配偶所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可參照上開本部令規定辦理。(財政部101/08/24台財稅字第10100153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