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准合併按自住用地計課土增稅
要旨
三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准合併按自住用地計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是否可合併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依照本部67年6月30日台財稅第34248號函規定,認定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9/06/30台財稅字第09904068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