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原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不適用一生一屋自住用地稅率
要旨
三6原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不適用一生一屋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意旨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之理念,故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適用範圍。如所有權人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之地上房屋與其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基地,嗣再出售另1處房地,自不符合上開條款之意旨。(財政部101/05/01台財稅字第10100022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