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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法拍土地由該地上建物所有人即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優先承買不適用第34條第5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三7法拍土地由該地上建物所有人即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優先承買不適用第34條第5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地上建物未一併拍賣,系爭土地由該建物所有權人即納稅義務人配偶優先承買,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說明:二、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故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三人。(財政部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0089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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