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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自住用地予同一人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土地地價以總地價為準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8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自住用地予同一人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土地地價以總地價為準

函釋全文

○君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予同一承買人,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辦理重購退稅時,其原出售土地地價之計算應以該出售同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總地價為準。(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136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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