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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其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該條文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8/30台財稅字第091045405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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