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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其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該條文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8/30台財稅字第091045405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9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一32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