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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7重購退稅有關原出售自住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37重購退稅有關原出售自住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限制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財政部96/04/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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