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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後2年內另購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不適用退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三5出售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後2年內另購供自耕之農業用地不適用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供自耕之農業用地,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4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634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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