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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公設保留地依法由民間辦理聯合開發其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免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二18公設保留地依法由民間辦理聯合開發其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免稅

函釋全文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明整體開發方式為「其他」,另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由民間辦理聯合開發,其用地之取得須依該法及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必要得依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07/25台財稅字第09704740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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