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法院拍賣農業用地部分未作農用拍定後申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用證明書仍應課稅
要旨
一8法院拍賣農業用地部分未作農用拍定後申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用證明書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嗣於拍定後,經拍定人申准辦理分割,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尚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暨第4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08/24台財稅字第09604742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