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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1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於辦竣登記前仍可改申請依法課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一11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於辦竣登記前仍可改申請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農業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發不課徵證明書在案,如於辦竣移轉登記前,復又共同提出申請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准予受理。(財政部90/07/19台財稅字第090003852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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