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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

會議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二10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

函釋全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財政部91/02/05台財稅字第091045066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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