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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農業用地移轉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用原地價之認定釋疑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二13農業用地移轉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用原地價之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農業用地存在有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其餘面積仍作農業使用,如經農業單位認其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移轉土地,於89年1月28日未作農業使用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7/03/05台財稅字第09704714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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