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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重劃前多筆土地有部分於修法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重劃後申報移轉得分別審認計算原地價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二18重劃前多筆土地有部分於修法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重劃後申報移轉得分別審認計算原地價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重劃後農業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重劃前之多筆土地,有部分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非屬農業用地,其餘如經分別審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計算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100/08/11台財稅字第100047267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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