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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稅捐處代管執行土地無收益者地價稅緩繳

要旨

4稅捐處代管執行土地無收益者地價稅緩繳

函釋全文

欠繳地價稅被法院查封交由稅捐稽徵處代管之土地,既屬無人承購又無人承租,致無任何收益,其在代管期間應繳之地價稅,准暫緩繳納;俟法院將該項土地處分時,再按其欠繳及緩繳各項稅額併予扣繳。(財政部47台財稅發第054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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