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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共有土地經分單之個別繳納及使用人代繳之地價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徵

會議日期 92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1共有土地經分單之個別繳納及使用人代繳之地價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徵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土地核准分單繳納地價稅之個別繳納部分,及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之土地,其個別代繳部分與分單後該戶剩餘部分,應納稅額在新台幣100元以下者,該年(期)地價稅均免予課徵。(財政部92/01/02台財稅字第09104576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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