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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地價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發現原核定有誤致短漏繳者可否再補徵釋疑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2地價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發現原核定有誤致短漏繳者可否再補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君之地價稅經申請行政救濟確定後,始發現原核定適用之稅率級距錯誤或土地面積計算錯誤致短漏繳地價稅者,可否再補徵該短漏繳地價稅乙案。說明:二、本案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地價稅,如與原行政處分為同一事實關係,且為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不得再予補徵;倘非同一事實關係或非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爭執之範圍,不在前揭拘束力及確定力之範圍,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財政部97/10/09台財稅字第097003432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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