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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土地移轉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免罰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9土地移轉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單筆移轉現值在100萬元以下者免罰

函釋全文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規定,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有關「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之認定,係以每一筆土地之移轉現值為準。(財政部97/11/26台財稅字第09704111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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