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第1項第1款所稱「短匿稅額」之認定以稽徵機關核算納稅義務人應補徵之稅額為準
要旨
本條第1項第1款所稱「短匿稅額」之認定以稽徵機關核算納稅義務人應補徵之稅額為準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稱「短匿稅額」之認定,應以稽徵機關核算納稅義務人應補徵之稅額為準。(財政部99/01/15台財稅字第09904505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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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