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金會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2倍罰鍰
要旨
基金會受贈土地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准按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2倍罰鍰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 1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地上建物部分樓層未依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原許可事項使用,如經該主管機關認定部分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准按該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部分比率計算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並處該追補稅額2倍之罰鍰。(財政部98/02/06台財稅字第09804704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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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