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農地部分面積設置輸電鐵塔經認定不影響農用移轉時整筆面積准依本條第4項核課土增稅
要旨
二14農地部分面積設置輸電鐵塔經認定不影響農用移轉時整筆面積准依本條第4項核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部分面積供政府興建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均作農業使用,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該鐵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農業用地部分面積經臺電公司設置輸電鐵塔,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均作農業使用,且該鐵塔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而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整筆面積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1/15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