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相關規定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檢送法務部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財政部101/02/15台財規字第10100523450號函)附件:法務部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之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期間(亦即其殘餘期間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