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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用其餘作農用部分不課土增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移轉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用其餘作農用部分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報移轉其所有農業用地,部分面積設置鐵塔未作農業使用,其餘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案農業用地部分面積經臺電公司設置鐵塔,鎮公所參照上開函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載明作農業使用部分之面積,則該筆農地有作農業使用部分,准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7/06/17台財稅字第097047312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則次:21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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