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利會建地與縣政府交換使用不得免徵地價稅
要旨
水利會建地與縣政府交換使用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本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本案○○縣農田水利會所有建地既係與○○縣政府交換使用,乃屬對價性質,核與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提供公共使用情形尚有不同,其地價稅仍應分別向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徵收」等語在案,應准依照上開會商結果辦理。(財政部54台財稅發第084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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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