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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憑以申辦自宅用地

會議日期 58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憑以申辦自宅用地

函釋全文

本案美籍傳教士○○既持有警察機關發給之外僑居留證憑以居留,則此項外僑居留登記自可視為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法第9條)所規定之戶籍登記,具有相同效力,其所有住宅用地,如查明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時,應准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稅率,課徵其地價稅。(財政部58/11/14台財稅發第1342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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