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法規必須預留之空地可視為自宅用地
要旨
建築法規必須預留之空地可視為自宅用地
函釋全文
納稅人○○○所有尚未建築房屋與其現住房屋土地相鄰,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路使用,如屬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之空地範圍,可否視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本案兩地號土地面積如在3公畝以內,供該所有權人居住之用,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使用者,其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路使用之土地,又屬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之空地範圍,自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8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課徵地價稅。」等語記錄在卷,應准依照上開會商結果辦理。(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453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