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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後其溢繳之退稅釋疑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後其溢繳之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縣○○地號等28筆土地之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追溯更正(調降)後,其溢繳地價稅之退稅疑義一案。說明:二、土地公告地價經縣政府公告更正後,其地價稅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係於主管機關公告更正地價確定時發生。本案稽徵機關原核定之地價稅,既係依照當時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地價,嗣後縱使地政機關因公告地價錯誤辦理公告更正,而滋生退還溢繳地價稅款,並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適用範圍,應無加計利息規定適用。至於滯納金部分,基於維護人民之權益,准就核准退還地價稅款占全部稅款之比率部分,隨同退稅款一併退還。(財政部95/04/17台財稅字第09504523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地 價 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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