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准予申請更正且不課增值稅
要旨
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准予申請更正且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查本案土地既係本省光復後,地政機關辦理總登記錯誤,將該土地登記為已死亡之×××所有,應由真正權利人○○○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申請更正,應不視同贈與行為,並應免予申報土地現值及免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59台財稅第2569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