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移轉免稅後始發現原已存在非農舍建物其補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要旨
農地移轉免稅後始發現原已存在非農舍建物其補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
函釋全文
農業用地移轉經核准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嗣申請將該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予以分割及辦理更正編定,稽徵機關始發現前於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時,即建有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存在無農舍執照之合法舊建築物,於向出售人(受贈人)按比例補徵該建物所占土地面積部分原免徵稅額時,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收件日為準。(財政部96/04/09台財稅字第09604700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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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4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