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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稅局為執行遺產以清償欠稅而代辦繼承登記其滯欠地價稅之處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國稅局為執行遺產以清償欠稅而代辦繼承登記其滯欠地價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為執行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以清償其生前所發生之租稅債務,由國稅局代辦繼承登記時,其滯欠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二、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所明定。繼承土地為土地移轉方式之一,是以,為執行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以清償其生前所發生之租稅債務,由國稅局代辦繼承登記時,遺產欠繳地價稅部分,仍應依上開條文及本部82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2150618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6/03/12台財稅字第096045158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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