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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銀代管停仔腳用地作攤販集中處所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57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台銀代管停仔腳用地作攤販集中處所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為台灣銀行××分行及台灣土地銀行××分行所代管××等地號七筆,屬停仔腳用地,作為攤販集中處所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一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果以:「本案停仔腳用地既已實際作攤販使用,核與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等語記錄在卷,應准照上開會商結果辦理。(財政部57/03/30台財稅發第405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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