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抵繳遺產稅土地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要旨
已抵繳遺產稅土地不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函釋全文
查本案×××所有遺產土地,既經准予以三十五筆土地抵繳遺產稅完竣,因事實上已將土地移轉與政府,自不應以原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在未辦妥國有財產登記前,該項土地地價稅,應改由接管機關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財政部59/8/25台財稅第2645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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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