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魚市場營業之魚貨承銷人及魚販以住家登記營業場所者適用住家用稅率
要旨
在魚市場營業之魚貨承銷人及魚販以住家登記營業場所者適用住家用稅率
函釋全文
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編者註:現為稅籍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1/12/10台財稅字第09104574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