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要旨
一1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如無出租情事免徵房屋稅
函釋全文
各縣市公有體育館、中山堂、社教館等房屋大部分尚無出租使用情事,間有臨時出租,但僅收取保養費或管理費者,均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至其中少數經常出租使用並收取租金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57/09/25台財稅發第1179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