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加工出口區食物供應中心不合免稅規定
要旨
一2加工出口區食物供應中心不合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所屬食物供應中心,既經查明係經營日常用品、食物、理髮、餐廳等業務,並未限制交易對象,其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不合,准如所擬依法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0/09/24台財稅第376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