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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市有房屋供退休人員居住准予免稅

會議日期 60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一4市有房屋供退休人員居住准予免稅

函釋全文

房屋既屬市有財產,現由退休人員居住,其房屋稅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財政部60/12/20台財稅第398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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