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所稱校舍之適用範圍
要旨
一1所稱校舍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所稱校舍一項應指學校之課室、禮堂、圖書館、實驗室,各科研究室及室內體育館等所使用之房屋;至於員工宿舍,應准併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57台財稅發第971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