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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3縣市總工會如由區域內不同業別之工會組成者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五13縣市總工會如由區域內不同業別之工會組成者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函釋全文

縣(市)總工會依工會法(編者註:99年6月23日全文修正)第47條規定,如係由縣(市)區域內不同業別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所組成者,核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但書所稱「同業」尚屬有別,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准予免徵房屋稅。(財政部91/04/17台財稅字第09104523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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