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7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新建房屋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要旨
五17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新建房屋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新建房屋,逾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期限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屬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範圍減免房屋稅之申請可追溯自起課期間適用乙案。說明:二、本案房屋84年8月10日取得使用執照,遲至97年3月11日始申報新建房屋設籍並申請免稅,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財政部98/10/20台財稅字第09804738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