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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5稻穀烘乾機房冷藏室稻米儲存室等自用與營業用未加區隔無免稅之適用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六15稻穀烘乾機房冷藏室稻米儲存室等自用與營業用未加區隔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二、納稅義務人從事代耕收費等營業行為,其稻穀烘乾機房自用與代為烘乾部分並未區隔,與專供農民自用稻穀烘乾機房,尚屬有別;且該冷藏室、稻米儲存室,亦非屬上開條例(編者註: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稅之範圍,自無上揭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三、稻穀烘乾機房、冷藏室、稻米儲存室除供自用外,並對外營業代為烘乾及稻米存放,收取費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7/01/02台財稅字第09604774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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