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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六11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及申辦程序執行釋疑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十六11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及申辦程序執行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因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免稅期間及申辦程序等未作規範,有執行之疑義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房屋使用者,免徵房屋稅:……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為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4條第9款所明定。次依本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上揭函係為顧及貧民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以減輕其稅負之核釋,按此,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始有上揭函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如符合該函釋免徵房屋稅者,依上開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99/04/16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6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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