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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六14公司與經濟部簽約設立大型購物中心其契約有效期未含營運期者不適用促參法之減免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十六14公司與經濟部簽約設立大型購物中心其契約有效期未含營運期者不適用促參法之減免

函釋全文

公司設立之大型購物中心,其與經濟部簽訂投資契約,在契約有效期間,倘經確認未含營運期間,即非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幾簡稱促參法)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尚無促參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01/24台財稅字第09704700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6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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