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6財團法人福利委員會附設醫院使用之房屋如非供該委員會辦公使用不得免稅
要旨
五16財團法人福利委員會附設醫院使用之房屋如非供該委員會辦公使用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福利委員會附設醫院係以不特定人為醫療對象,其使用之房屋,如經查明非供該福利委員會辦公使用,自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財政部97/01/18台財稅字第09604779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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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全部在一章

